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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赋

田赋是中国最古老的税种,也是新中国成立前吴江历史上最主要的财政收入。

清代的田赋收入归中央,田赋征收分2种:即粮食(称本色)和银两(称折色)。每年分两次征收,征得的粮食和白银由水路运往北京。

太平天国时期,实行“着田缴粮”(佃户直接缴纳田赋),向佃农颁发田凭,每亩钱360文,领凭证后租田概作自产。

民国初期,田赋仍为国家税,但由于地方截留,又成为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将田赋划为地方税,同时颁布限制田赋附加办法,规定田赋正税与附加税的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地价的1%,已超过的不得再增,并需设法陆续核减。民国18年,吴江地区地价每亩最高为80元,最低价为30元,平均价55元。民国19年,田赋计征办法一律改为三等九则,废除旧科则。民国23年起,取消各项田赋税目,统一划分为省税、县税。民国317月,汪伪政府重订田赋征收办法及科则,以米计征。抗日战争胜利后,田赋一律征收实物,以战前赋元折征稻谷。民国37年,坛丘地区名义上按三等九则计征,但实际上都按上上田每亩征收稻谷4464勺,并采用集体完纳的办法。

二、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田赋改征农业税。农业税最初征收实物,又称公粮,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最主要的财政收入。

民国38年(1949年)56日,坛丘解放,夏季开征公粮,采取以每户田亩数为依据,按规定比例预征预借的办法。公粮由业主负担,佃户代缴。秋季公粮实行按赋元折算产量累进计征,分基本公粮与累计公粮两部分。出租的累进公粮由业主负担,体现“按级征收”。公粮主要由纳税户送缴。全年基本公粮按每赋元征稻谷40公斤、公草20公斤。累进公粮分为四级,按每户赋额数计征,自耕田及出租田分别确定税率。

1950年起,农业税实行全额累进税率。按每户人均年收入原粮的多少,分别确定税率,拥有农田越多,则赋税越重。1951年秋,废除赋元制,按大片分类定产,以亩为单位计算产量,农业税实行23级全额累进税制。为适应土改后各阶层的负担能力,取消免征点,最低税率8%,最高税率30%,并取消地方附加。为鼓励增产,按常年产量计征。为减轻贫苦农民负担,以应征额的5%照顾土改后新得地的农民。1952年起,改按24级全额累进制。并恢复免征点。1953年起,农业税征收结合“统购统销”进行。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到户,农业税纳入三定合同缴粮。

1958年起,正式废除累进税制,全面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吴江全县平均税率21%,划分为5个片,坛丘地区的税率为18%。是年9月,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税的计税产量、税率、税额等落实到公社和生产大队。1961年,调减常年总产,并大幅度降低税率,全县平均税率12%,地方附加率由上年的13%减为10%,自留地仍免征农业税。调整后,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核算。1962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税率稍作调整,全县的农业税平均税率由1961年的12%调整为13.39%1979年,实行起征点制,人均收入低于60元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

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税额分解落实到各承包户,列入农户的承包合同。征收结算形式有委托资金结算部门征收和粮食收购部门征收:委托农村资金结算部门征收,农业税与“三上缴”(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款项一起收取,由生产队统一缴纳结算;委托粮食部门征收,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在农民售粮时分户扣收的办法。

1985年起,农业税征收制度有了重大改革,改为全部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统购价,70%超购价)折征代金。1988年起,财政所配备农业税征收员,大部分农业税由财政所自征。1989年,国家调整粮食收购价,农业税比上年调高27.7%。是年,坛丘乡征收农业税64.38万元。1999年,坛丘全镇征收农业税174万元。

农业税减免分社会减免和实情减免2项:社会减免对象为无劳动力与生活困难的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家属、老弱、孤寡、残疾户及遭受意外灾害的特殊户;实情减免,非成片的受灾地区不作实情减免,个别受灾户在社会减免额内酌情照顾,灾情严重而成片的地区采取按片评产,依照受灾土地的歉收程度按户减免。

8-4      19841999年度坛丘镇(乡)农业税实征数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份

税额(万元)

年份

税额(万元)

年份

税额(万元)

1984

36.88

1990

67.60

1996

173.00

1985

46.50

1991

71.04

1997

177.00

1986

49.57

1992

82.64

1998

176.00

1987

46.28

1993

85.64

1999

174.00

1988

53.09

1994

133.00

1989

64.38

1995

107.00

三、农林特产税

19879月,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简称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主要有淡水养殖、水果、苗木、花卉等产品。由于水果、苗木等产品处在发展初期,县政府决定缓征。实际开征淡水养殖一项。

计税依据:1987年农林特产税以产品的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参照19831985年的平均产量评定,按当地中等质量收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计算收入。全县统一规定养鱼的常年亩产:内塘精养200公斤,围垦荡退耕还渔的内塘50公斤,河沟粗养20公斤,湖泊放养7.5公斤。价格统一确定为每公斤2元,税率6%,另按正税征10%附加。在计征农林特产税时对核定应缴农业税的土地,扣除应缴的农业税计算。农林特产税由乡、镇财政所征收,全部留地方,主要用于发展农林特产生产。是年实行县与乡(镇)四六分成。1989年,上级规定全面开征农林特产税,并扩大征税范围。涵盖柑橘、葡萄、桃、梨、西瓜、香瓜、桑、苗木、花卉、药材、林木、水生植物、淡水养殖(鱼、虾蟹、鳝、珍珠、河蚌)等产品。农林特产税改按产品实际收入计征,并对大宗收入实行统一税率。养鱼收入税率为10%。对瓜类、桑地收入在原计征的农业税基础上定额加征农林特产税:西瓜田每亩15元,桑地每亩8元,桃、梨、柑橘的收入在种植后第六年起按定产依率计征,每亩桃200公斤、每亩梨250公斤,税率均为10%;每亩柑橘400公斤,税率15%,单价统一确定为每公斤1元。对葡萄的收入在种植后第四年起,按实际收入依率计征;其他水果及苗木、花卉等按实际收入依率计征。农林特产税附加一律按正税额计征10%。计征农林特产税时,对已征农业税的,统一扣除每亩14.05元。

1989年以后,农林特产税收人实行县乡五五分成,并纳入预算内管理。是年,坛丘农林特产品种植、养殖很少,坛丘全乡税额收入只有1万元左右。1996年,坛丘实征农林特产税2万元;1997年、1998年实征各3万元;1999年,实征6万元。

四、耕地占用税

198741日起,吴江县计征耕地占用税,凡占用耕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鱼池、桑园、果园、菜地等)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每平方米征7.50元,农民在规定额度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面积减半征收。凡征耕地占用税的土地,不再计征农业税。1989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上缴中央30%、省20%、市10%、县25%,乡(镇)留成15%,此比例一直沿用至2000年。

五、契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买卖、转移时书立凭据所征的税种。清代、民国时期已开征,坛丘因地处偏僻而未开征。新中国成立后至1994年,坛丘仍未开征契税。直至1995年,坛丘镇开始征收契税。1996年,坛丘实征契税1.51万元,以后逐年增多,1999年实征3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