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田赋
田赋是中国最古老的税种,也是新中国成立前吴江历史上最主要的财政收入。
清代的田赋收入归中央,田赋征收分2种:即粮食(称本色)和银两(称折色)。每年分两次征收,征得的粮食和白银由水路运往北京。
太平天国时期,实行“着田缴粮”(佃户直接缴纳田赋),向佃农颁发田凭,每亩钱360文,领凭证后租田概作自产。
民国初期,田赋仍为国家税,但由于地方截留,又成为地方收入的主要来源。民国17年(1928年),国民政府将田赋划为地方税,同时颁布限制田赋附加办法,规定田赋正税与附加税的总额不得超过当时地价的1%,已超过的不得再增,并需设法陆续核减。民国18年,吴江地区地价每亩最高为80元,最低价为30元,平均价55元。民国19年,田赋计征办法一律改为三等九则,废除旧科则。民国23年起,取消各项田赋税目,统一划分为省税、县税。民国31年7月,汪伪政府重订田赋征收办法及科则,以米计征。抗日战争胜利后,田赋一律征收实物,以战前赋元折征稻谷。民国37年,坛丘地区名义上按三等九则计征,但实际上都按上上田每亩征收稻谷4斗4升6合4勺,并采用集体完纳的办法。
二、农业税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田赋改征农业税。农业税最初征收实物,又称公粮,是新中国成立初期最主要的财政收入。
民国38年(1949年)5月6日,坛丘解放,夏季开征公粮,采取以每户田亩数为依据,按规定比例预征预借的办法。公粮由业主负担,佃户代缴。秋季公粮实行按赋元折算产量累进计征,分基本公粮与累计公粮两部分。出租的累进公粮由业主负担,体现“按级征收”。公粮主要由纳税户送缴。全年基本公粮按每赋元征稻谷40公斤、公草20公斤。累进公粮分为四级,按每户赋额数计征,自耕田及出租田分别确定税率。
1950年起,农业税实行全额累进税率。按每户人均年收入原粮的多少,分别确定税率,拥有农田越多,则赋税越重。1951年秋,废除赋元制,按大片分类定产,以亩为单位计算产量,农业税实行23级全额累进税制。为适应土改后各阶层的负担能力,取消免征点,最低税率8%,最高税率30%,并取消地方附加。为鼓励增产,按常年产量计征。为减轻贫苦农民负担,以应征额的5%照顾土改后新得地的农民。1952年起,改按24级全额累进制。并恢复免征点。1953年起,农业税征收结合“统购统销”进行。1955年,实行粮食“三定”(定产、定购、定销)到户,农业税纳入三定合同缴粮。
1958年起,正式废除累进税制,全面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吴江全县平均税率21%,划分为5个片,坛丘地区的税率为18%。是年9月,人民公社化后,农业税的计税产量、税率、税额等落实到公社和生产大队。1961年,调减常年总产,并大幅度降低税率,全县平均税率12%,地方附加率由上年的13%减为10%,自留地仍免征农业税。调整后,以生产大队为单位核算。1962年,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税率稍作调整,全县的农业税平均税率由1961年的12%调整为13.39%。1979年,实行起征点制,人均收入低于60元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
1983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业税税额分解落实到各承包户,列入农户的承包合同。征收结算形式有委托资金结算部门征收和粮食收购部门征收:委托农村资金结算部门征收,农业税与“三上缴”(公积金、公益金、管理费)款项一起收取,由生产队统一缴纳结算;委托粮食部门征收,农业税任务落实到户,在农民售粮时分户扣收的办法。
1985年起,农业税征收制度有了重大改革,改为全部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30%统购价,70%超购价)折征代金。1988年起,财政所配备农业税征收员,大部分农业税由财政所自征。1989年,国家调整粮食收购价,农业税比上年调高27.7%。是年,坛丘乡征收农业税64.38万元。1999年,坛丘全镇征收农业税174万元。
农业税减免分社会减免和实情减免2项:社会减免对象为无劳动力与生活困难的烈军属、荣誉军人、复员军人家属、老弱、孤寡、残疾户及遭受意外灾害的特殊户;实情减免,非成片的受灾地区不作实情减免,个别受灾户在社会减免额内酌情照顾,灾情严重而成片的地区采取按片评产,依照受灾土地的歉收程度按户减免。
表8-4 1984~1999年度坛丘镇(乡)农业税实征数情况表 单位:万元
年份 |
税额(万元) |
年份 |
税额(万元) |
年份 |
税额(万元) |
1984 |
36.88 |
1990 |
67.60 |
1996 |
173.00 |
1985 |
46.50 |
1991 |
71.04 |
1997 |
177.00 |
1986 |
49.57 |
1992 |
82.64 |
1998 |
176.00 |
1987 |
46.28 |
1993 |
85.64 |
1999 |
174.00 |
1988 |
53.09 |
1994 |
133.00 |
— |
— |
1989 |
64.38 |
1995 |
107.00 |
— |
— |
三、农林特产税
1987年9月,开征农林特产农业税(简称农林特产税)。征收范围主要有淡水养殖、水果、苗木、花卉等产品。由于水果、苗木等产品处在发展初期,县政府决定缓征。实际开征淡水养殖一项。
计税依据:1987年农林特产税以产品的常年产量为计税依据,参照1983~1985年的平均产量评定,按当地中等质量收购价格或销售价格计算收入。全县统一规定养鱼的常年亩产:内塘精养200公斤,围垦荡退耕还渔的内塘50公斤,河沟粗养20公斤,湖泊放养7.5公斤。价格统一确定为每公斤2元,税率6%,另按正税征10%附加。在计征农林特产税时对核定应缴农业税的土地,扣除应缴的农业税计算。农林特产税由乡、镇财政所征收,全部留地方,主要用于发展农林特产生产。是年实行县与乡(镇)四六分成。1989年,上级规定全面开征农林特产税,并扩大征税范围。涵盖柑橘、葡萄、桃、梨、西瓜、香瓜、桑、苗木、花卉、药材、林木、水生植物、淡水养殖(鱼、虾蟹、鳝、珍珠、河蚌)等产品。农林特产税改按产品实际收入计征,并对大宗收入实行统一税率。养鱼收入税率为10%。对瓜类、桑地收入在原计征的农业税基础上定额加征农林特产税:西瓜田每亩15元,桑地每亩8元,桃、梨、柑橘的收入在种植后第六年起按定产依率计征,每亩桃200公斤、每亩梨250公斤,税率均为10%;每亩柑橘400公斤,税率15%,单价统一确定为每公斤1元。对葡萄的收入在种植后第四年起,按实际收入依率计征;其他水果及苗木、花卉等按实际收入依率计征。农林特产税附加一律按正税额计征10%。计征农林特产税时,对已征农业税的,统一扣除每亩14.05元。
1989年以后,农林特产税收人实行县乡五五分成,并纳入预算内管理。是年,坛丘农林特产品种植、养殖很少,坛丘全乡税额收入只有1万元左右。1996年,坛丘实征农林特产税2万元;1997年、1998年实征各3万元;1999年,实征6万元。
四、耕地占用税
1987年4月1日起,吴江县计征耕地占用税,凡占用耕地(包括种植农作物的土地、鱼池、桑园、果园、菜地等)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税额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实行一次性征收,每平方米征7.50元,农民在规定额度内占用耕地新建住宅的面积减半征收。凡征耕地占用税的土地,不再计征农业税。1989年,征收的耕地占用税上缴中央30%、省20%、市10%、县25%,乡(镇)留成15%,此比例一直沿用至2000年。
五、契税
契税是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在买卖、转移时书立凭据所征的税种。清代、民国时期已开征,坛丘因地处偏僻而未开征。新中国成立后至1994年,坛丘仍未开征契税。直至1995年,坛丘镇开始征收契税。1996年,坛丘实征契税1.51万元,以后逐年增多,1999年实征36.5万元。